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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例:信访信息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返回列表 发布日期:2022-08-14【

【裁判要旨】

《信访条例》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有特别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京行申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王军亮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30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军亮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公开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国家信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与实际不符,且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所诉事项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条例》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有特别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王军亮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国家信访局已经告知王军亮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查询和了解,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王军亮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军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王军亮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军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符忠良
审判员  付晓华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记员  张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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