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隐私权”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2025年02月05日
汇总人:曹涛律师
来源公众号:民商书判清明集
一、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2023-07-2-008-001 / 民事 /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二、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认定与保护
2023-14-2-369-001 / 民事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9.23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义务的认定
2024-14-2-369-001 / 民事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4.06.13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30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023-07-2-186-008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沪01民终619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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