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
王某涉嫌诈骗不起诉案
作者丨曹涛
一、案例导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刘建民律师团队律师李明、实习律师曹涛代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和辩护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经大兴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二、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诈骗一案,赵某某于2022年9月27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0月21日将王某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称王某于2020年7 月至9月期间,伙同卢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公司,谎称可以帮人联系最高法等部门,改判事主吕某公司败诉案件,骗取吕某人民币105万,报案前已退还人民币80万。
三、办案札记
无罪辩护难,难于上青天。作为辩护人而言,不能因为案子有难度而望而却步,必须坚定信念、坚守底线、坚持到底。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办案数据来看,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102.5万人,决定不起诉34.5万人,不诉率25.2%。从2021年最高检发布的工作报告来看,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8万人、不起诉4.1万人。由此可见,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是较为少见的。
2022年10月25日,王某的家属来到我所,要求我所代理此案,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我们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基本处于“盲辩”状态,在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终于拨开云雾见日天日,我们认为王某是不构成犯罪的,于是决定为王某作无罪辩护。
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13日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3月6日补查重报,辩护人进行了阅卷。根据研究卷宗材料,我们发现,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主要事实是,王某伙同卢某谎称可以帮人联系最高法等部门,改判事主吕某公司败诉案件,骗取吕某人民币105万。
我们认为:
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故意。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刑法266条所规定的诈骗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
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王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本案所认定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故意。
立足案件本身,我们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辩护意见,我们认为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最后检察机关同意取保候审,并采纳了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