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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2.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312号
3.裁判要旨:
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在存在复数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他阶段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
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工作的行为的法律效果系通过有关部门依职权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而实现的,政府的组织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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