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日,刘建民律师代理的张某忠、杨某玲与咸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抗诉再审后成功改判。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忠、杨某玲系张某的父母,2019 年 3 月 7 日晚 7 时左右,张某被警察强制送进中心医院精神科,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确定为 I级护理。2019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6 时许,张某由中心医院精神康复治疗科工作人员带往精神康复治疗科进行物理治疗,下午 17 时许,张某在做完物理治疗返回病区途中离开中心医院回到泾阳县的家中,与其父张某忠争吵后殴打了张某忠,离去后不知所踪。2019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9 时至 20 时,张某忠至中心医院询问张某情况,该院才知晓张某外跑离院事宜。在发现张某失踪后,中心医院前往派出所报警。2019 年 3 月 22 日晚 9 时 30 分许,张某忠接到贵州省赤水市警方电话,告知张某在贵州省赤水市某宾馆自杀,张某遗言称自杀与宾馆无关及死后埋葬地,并留有与亲属的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后,中心医院于 2019 年 3 月 23日补助张某家属 20000 元,该款由张某忠领取。
2019年,张某忠、杨某玲以中心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忠、杨某玲要求中心医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结合本案双方在张某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处理,并考虑到张某忠、杨某玲老年丧子的实际情况,中心医院作为张某生前正在接受治疗的服务方,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对张某的自杀死亡事件做出一定的补偿。一审法院作出(2019)陕 0404 民初22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心医院补偿张某忠、杨某玲 30000 元(含中心医院已付张某忠的 20000 元)。
张某忠、杨某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刘建民律师上诉至二审法院。2020年5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2019)陕 04 民终 22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忠、杨某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张某忠、杨某玲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刘建民律师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2023年7月3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张某忠、杨某玲民事申诉咸检民监〔2022〕Z1号案提请抗诉,并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2023年9月20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3﹞Z1 号民事抗诉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9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民再 18 号民事判决书,并认定中心医院对张某在住院期间外跑离院存在过错;中心医院对张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外跑离院存在的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4 民终 2217 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 0404 民初2272 号民事判决;三、咸阳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忠、杨某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280000 元;四、驳回张某忠、杨某玲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承办律师刘建民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并对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
(一)张某被警察强制送进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中心医院应承担对张某的监护责任,在未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前,监护责任并未发生转移;原审法院认定张某的监护责任应由张某忠、杨某玲负责是认定事实错误。
(1)张某是被强制送到中心医院的。
张某犯病后,申请人张某忠没有能力控制他,是在申请人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动用了五名警察,用手铐将张某铐住,用绳子捆绑后才送到中心医院处强制住院治疗的。
(2)张某住的是隔离病房,而不是中心医院所说的开放式病房。
中心医院挂有6个有关精神病诊疗的牌子,“咸阳市精神心理卫生中心”、“咸阳市强制隔离治疗中心”等,其作为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着与其它非精神病医疗单位不相同的专门职责。作为“咸阳市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张某住的6楼精神科病房与其它各科的病房是相互隔离的。
(3)张某从医院逃回家只有三四分钟,并且其殴打申请人张某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张某从医院逃回家中是想要取家中工具实施杀人行为,其在家逗留的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张某当晚给申请人张某忠在微信上的一段话证实:张某受被害妄想的病态思维影响,怀疑其父亲要谋害自己。张某逃离中心医院回家的当天只有申请人张某忠一人在家(那天申请人杨某玲还在广西),在被张某暴力殴打的情况下,申请人张某忠作为一位70岁的老人,自身都难保,更不要说行使监护责任了。如果中心医院在张某从医院外逃之后立刻告知申请人张某忠,申请人张某忠完全有时间在家中做好准备,通知警察将张某抓住送回医院。
(二)原审法院认定并无证据证明中心医院对张某的失踪及自杀具有过错是错误的,中心医院对患者张某的诊疗和护理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1)医院对患者张某心理治疗不作为的行为与患者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也包括技术上的因素。“咸阳市精神心理卫生中心”作为一家专业心理卫生医院,没有根据精神分裂症患者张某的具体情况作出专门的心里疏导治疗(其“住院病案”可以证明)。首先,张某是警察通过强制手段送进医院的,并非自愿就医的患者,理应先从心理上给其安慰,克服其自知力缺失的障碍,但是中心医院并采取上述措施,表明医院存在不作为,这直接导致没有控制住患者张某的病态症状,使其有离开医院的想法和行为,进而侵害了患者的权利。其次,本案从表面上看,是患者张某自己不配合治疗,但患者张某在心理认知上如三岁孩童,其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也不能控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中心医院没有履行其特殊业务上的义务和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了损害发生的原因。换一句话说:中心医院在张某住院期间,如果能够及时解决患者张某心理病症的具体问题,并且加强看护,那么走失、自杀的后果就可以避免发生。
(2)中心医院在患者张某住院的三天期间,对其用药量不够,不符合诊疗规范。
根据张某长期以来的服药情况和其它医院医生的处方、医嘱证明:张某体重190斤,身高1.73米,需要吃利培酮、氯氮平等抗精神病药物12片以上,还要打长效针剂每月一次。可是医生为了中心医院的效益,延长患者住院时间但只给患者张某吃上述药物每天共5片。中心医院对患者张某用药量不够,又没有结合心理治疗,无法稳定其情绪,患者张某家属还给医院提供了三支长效针(省卫生中心开的药),中心医院也没有使用。因此,中心医院对张某的治疗不符合诊疗规范。
(3)中心医院在护理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
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把患者张某“带往”上7楼作护理完毕后,没有安全将患者“带回”到6楼病区。患者张某走失3个多小时,中心医院竟然丝毫不知道情况!若不是患者家属赶到医院找人,中心医院还不知道有精神病人已经离开自己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一级、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要求:每小时或每二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实施安全措施。这充分证明中心医院未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的标准执行,在对患者张某的护理方面严重失职,存在重大过错。
(4)中心医院涉嫌伪造病程记录。
中心医院在一审向法院提供患者张某的住院病历中缺少2019年3月10日的病程记录,出院小结中提到“患者于2019-03-11日16:45时在精神康复治疗科做完物理治疗后,返回病区途中外跑”,而事实上张某是2019年3月10日在精神康复治疗科做完物理治疗后,返回病区途中外跑的,这充分说明了中心医院在一审向法院提供的患者张某的住院病历是不真实的、伪造的!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患者张某的死亡,从表面上看是其自杀而致,但患者张某是一名精神病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辨认和控制。因此,损害结果也不可归咎于张某。而中心医院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理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并且,中心医院对患者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患者张某接受的也是强制性治疗,因此,中心医院对患者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但是,患者张某从中心医院走失3个多小时,中心医院竟然丝毫不知道情况?因此,该医院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
(三)中心医院应对患者张某因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中心医院的失职,造成了患者张某走失,使其十二天脱离了治疗和用药,中心医院对从自己医疗机构走失十二天时间的患者张某没有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措施认真积极地去寻找,背离了人民医院的人道主义精神,直接导致其错失了寻找患者张某的有利时机。换句话说,如果在这十二天时间里,医院积极配合家属认真找人,就可免去患者张某自杀,就可挽回一个宝贵的生命。
中心医院对患者张某的诊疗和护理行为、病房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均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在患者张某逃走后不积极主动寻找的失职行为,和张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心医院应对患者张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在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说明案件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同意将案件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最终,通过律师与检察官的不懈努力,检察院同意启动抗诉程序并最终抗诉成功。
四、结语
可以看到,对于本案陕西、咸阳省市两级检察院都是作为当年的Z1号案件处理的,这足以说明检察机关对本案的重视程度。从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来看,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共83800件,其中通过抗诉纠正的案件仅为3115件,由此可见,申请检察监督抗诉并改判的概率还是较低的。就本案而言,其焦点问题主要在于:中心医院对张某在住院期间外跑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中心医院对张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外跑离院存在的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上述焦点问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检察官的意见,作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认定,纠正了原一审、二审法院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