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代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追偿?是需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追偿权?还是直接依据原审裁判申请强制执行亦或是其他非诉的方式行使追偿权?近日,笔者参与的一起追偿权纠纷颇具争议,引发笔者思考,故作出法律分析述之如下。
二、通过非诉方式追偿的情形
(一)通过非诉方式向主债务人追偿
(1)情形一:判决主文中载明了当事人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论是否明确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4号)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上述规定可知,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依据原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申请执行。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当判决主文中载明当事人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一般都会再明确担保人的追偿权,但笔者认为,即便判决主文中未明确追偿权,也不影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因为原判诉讼中已经对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人的担保关系进行实体审理,直接依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也不会对主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2)情形二:判决主文中载明了当事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可向主债务人追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以下简称“1992年复函”)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那么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由原审法院直接作出裁定要求主债务人对申请人偿还;
(二)通过非诉方式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情形一:判决主文中载明了连带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认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的问题函复》(经他[1996]4号)(以下简称“1996年复函”)规定:“我院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情况。而你院请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在判决前履行完毕,判决主文中已判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可执行的。据此,你院可根据生效判决和该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不必再作裁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0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明确了,若判决主文中已判定连带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数额,则可根据生效判决和连带责任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不必再作裁定。
(2)情形二:判决主文中载明了各个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或者份额但未明确可追偿的。
根据1992年复函,如果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载明了各个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或份额,那么已经承担超额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由原审法院直接作出裁定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对申请人偿还超额履行的部分。
三、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情形
(一)通过诉讼方式向主债务人追偿
情形一:判决主文中载明了虽未明确可向主债务人追偿的,但明确了当事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就各连带责任人对主债务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份额进行了确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辖终245号民事裁定认为:“建行丰台支行以其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人代关金龙偿还了债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关金龙偿还相应款项并支付利息,故本案属于因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纠纷。鉴于原生效判决就各连带责任人对主债务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份额进行了确定,且已由原审法院执行,故本案诉讼由原审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高效行使审判权。建行丰台支行向原审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若原审判决对各连带责任人承担的份额进行了明确,连带责任人也可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若判决主文中仅载明了一个连带责任人,此时连带责任份额也是确定的,该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也可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240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有所体现。
(二)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情形一:判决主文中仅载明了各个连带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先后和份额。
根据1992年复函,在原审法院没有对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先后和份额作出确定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则要通过提起新的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的管辖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
四、结语
可以看到,生效裁判的“判决主文”直接决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路径行使追偿权。在一些无法免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中,也应及时与法官沟通,争取其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于“判决主文”中明确日后的追偿权,以免诉累。
作者:曹涛律师